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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布 明确生产者责任 强化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
2020年08月03日                                            [    ] [ 打印文章 ] [ 关闭窗口 ]   

        2020年7月31日,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该细则明确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资质以及汽车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等要求,细化了回收拆解环节的动力蓄电池回收作业要求及监管措施,实现汽车生产与回收拆解,以及新能源汽车报废拆解与动力蓄电池回收等环节的监管衔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布公告

        《实施细则》明确机动车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第七条提出“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汽车生产企业参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是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以下简称“EPR”)的重要体现,对于完善报废汽车回收体系建设,提升汽车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有重要作用。国家高度重视EPR推进工作,汽车产品EPR试点工作将于今年启动。试点工作将按照“以生产企业为主体、以回收体系建设为核心”的工作思路,推动汽车生产企业发挥主体作用,落实汽车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资源环境责任。
        《实施细则》加强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及溯源管理全面衔接,第二十七条提出“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有关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装置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同时,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要求,通过“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回收利用管理模块”上传报废新能源汽车拆卸下的动力蓄电池有关溯源信息,包括车辆识别代码、电池包编码、电池类型、报废日期、电池出库日期、去向企业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实施细则》强化废旧动力蓄电池规范移交要求,第二十九条提出“回收拆解企业拆卸的动力蓄电池应当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或符合国家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有关要求的梯次利用企业,或者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规定了废旧动力蓄电池的规范移交要求,如若报废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不齐全,企业应要求机动车所有人书面说明情况。其中回收服务网点和从事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及再生利用的企业应分别符合《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相关要求。此外,《实施细则》明确提出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从严处置。
        《实施细则》的发布,对于促进报废汽车及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中汽数据有限公司将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做好管理和行业技术支撑,与全行业一道,全方位、高质量推进汽车产品EPR和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工作,加快汽车工业绿色转型升级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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